田细菊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与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追逐的最终目标。在立法前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立法中也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样才能使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教育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 环境的世代间衡平
一、 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及其界定
(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使人类迈入了崭新的文明时代。但由于人类疯狂掠夺与肆意盘剥,使得以环境污染、资源危机和能源危机为核心的生态危机不断向人类迫近。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陷入了完全冲突的境地。
面对全球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人类并没有退缩,而是开始了自己的反思与警醒;实现人类自身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的新的战略和行动是重建人类自然家园的唯一选择。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会议是当代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构成了人类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块基石。此报告明确提出了要重建“地球上的秩序”。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长远意义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此报告可以看作是人类在全球范围内具体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序幕。报告把可持续发展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992年6月,联合国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并签署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这次会议使得人类克服生态危机,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的行动充分表明,人类已经意识到,要解决生态危机问题,要使自己的后代能够自由的呼吸新鲜空气,就必须将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环境、资源、人口等诸要素整合到一个新的目标框架之下,以寻求和建立一种以保护人类的家园,实现人类自身可持续性的生存和发展的新的战略行动。①
(二) 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
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有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既“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②
事实上,我们现在所说的教育经济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共同发展:
1、 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
人与自然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是自然界的存在物,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界。如果人类疯狂掠夺与肆意盘剥自然资源,使环境遭到永久性破坏的话,那么人类也不可能长久的繁衍生息。因此,人类要对自身行为和生态环境进行双向控制以顺应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同发展。
2、 教育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
发展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只有经济增长才使得发展成为可能,尤其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更显得重要。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一方面,经济发展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的一时繁荣;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放弃环境的“经济优先论”和放弃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先论”都是不可取的。
3、 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的共存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为满足其自身利益的需要。要使人类自身能够可持续发展,只顾自身眼前的利益是不够的。人类要想生生不息,每一代都要为其后代着想,即使不能为他们留下辉煌的人文财富,最起码也要保证留给他们的是适合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所以,当代人的利益和后代利益的共存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意。
二 环境法的变化发展及其界定
要想实现以上谈到的几方面的协调发展,各种保障措施和手段是不可或缺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 环境法的变化发展
法律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环境法作为一门阶级性不是很强的法律也是如此。实际上,环境法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1、在人类产生之初,其生存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皆直接来源与自然。在人类看来,自然界是神秘莫测的。人类信奉自然,崇拜自然,对于一切不可理解的事物都诚惶诚恐,俯首帖耳。此时,自然完全是人类的主宰,与环境有关的条文或法律几乎不存在。
2、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探索之后,原始的愚昧而野蛮的状态终于得以改变,人类开始进入文明时代。这时,人类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有能力改变自然,使自然更大的满足其无止境的欲望的。于是,西周时期中国黄河流域的繁茂森林,树木变成如今黄土高坡的例子就不胜枚举了。人类在自然面前的主动性和力量逐渐显现。出于朴素的资源保护思想,各国都制定了许多客观上有生态保护功能的法律法令。但那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并不是以保护生态为第一目的的,只是反对浪费性的开发和利用罢了。③因此,如果说这些立法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功能的作用,那也只能算是功利主义立法行为的附带效果。④
3、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雷鸣般的机器声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我们是自然界的主人”成了西放近代文明的主旋律。在人类为自己的伟大胜利欢呼的同时,由于大规模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相继出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及区域污染问题,自然变的“面目全非”了。它不再拥有秀美的森林绿地,不再拥有欢畅的河流,取而代之的是夹杂尘土的黄风,以及干涸的沟壑。当时,虽然还没有出现全球性问题,但人类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认识到局部公害的机理及其防治。于是,政府出台一系列旨在保护生态资源,恢复生态功能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此时开始萌芽。
4 、 战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经变的十分严重了。它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制约经济发展,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逐渐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5、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环境法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时代。
(二)环境法的界定
现代社会,环境法作为国家进行治理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国家管理环境意志的体现,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
从环境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它除了具有一般的法的强制性,国家意志性以外,还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 较强的社会性。环境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在人们的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人们除了注重个人利益外,同时也开始注重社会利益。因此,环境法并不单纯以国家或私人以权利主体,而是以公共社会为主体,以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共处和发展为其价值需要。
2、综合性。制定环境法的目的在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这就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使每个存在于社会的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负责。因此,环境法不仅主体和客体具有综合性,调整方法也综合采用了行政,民事,刑事,科技规则等。
三 环境法律体系中可持续发展的涵义
可持续发展是自然,经济,与人类的共同协调发展。要实现这一综合性目的,需要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在环境法律制度中,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改善方面,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是自然界变化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界的对立物。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体,人类又是自然界的主人。人类依赖自然,又作用于自然。人类和自然的这种辨证关系既维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又影响着自然界的变化与面貌。⑥现代社会的环境法正是从人类与环境两个角度出发,既保证人类能够合理的适度利用资源,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能够使自然界维护其自身的再生功能,使得整个的生态系统不断循环发展。因此,表面上看环境法只是具体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而实际上,可持续发展才是其最终要追求的目标。
四 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立法的目标
(一)可持续发展应成现代社会各国完善环境立法体系的目标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其他目标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压力是互相连结的,经济的增长总是会带来环境破坏的危险。因此,要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固有特征。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就必须确保经济增长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之上,确保这些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以使它可以支持长期的增长。⑦
(二)可持续发展应成环境立法所确立的予以实现的长期目标
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立法所应予以实现的长期目标之一,就要考虑到环境的世代间衡平问题,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
所谓“环境的世代间衡平”,是指“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资源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⑧对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和要求,又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和要求,当代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为代价。
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的合理性在于,它将现代环境伦理观融合到对环境立法目的的解释之中,既考虑到现代环境伦理观对环境利益的世代要求,又照顾到传统伦理观的现世代人类的本位主义,是一种将现代人类利益与跨世代人类利益结合考虑的新思维。因此,环境立法应当首先树立这样的基本理念。⑨
要考虑“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
1、协调环境发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法律部门,要进行环境保护必定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把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原则融入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就要求其他法律法规与环境法律法规实现协同化,使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生态化,使环境法律法规经济化。⑩
2、 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制。不仅法律法规要考虑到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经济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时,也要充分论证环境可能受到的破坏。在与经济、社会所受损益比较之后,做出科学可行的决策。这一过程也是对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原则的体现。
注释:
①李光玉、宋子良主编《经济、环境、法律》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9页
②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台湾地球日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2页 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9页
③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5页
④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第64—65页 转引自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⑤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2页
⑥李光玉、宋子良主编《经济、环境、法律》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页
⑦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0页
⑧参见魏伊丝著,岩间翻译《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国际联合大学 日本评论社 1992年 第33——34页 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5页
⑨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6页
⑩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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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 环境的世代间衡平
一、 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及其界定
(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
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使人类迈入了崭新的文明时代。但由于人类疯狂掠夺与肆意盘剥,使得以环境污染、资源危机和能源危机为核心的生态危机不断向人类迫近。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陷入了完全冲突的境地。
面对全球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人类并没有退缩,而是开始了自己的反思与警醒;实现人类自身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的新的战略和行动是重建人类自然家园的唯一选择。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会议是当代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构成了人类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块基石。此报告明确提出了要重建“地球上的秩序”。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长远意义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此报告可以看作是人类在全球范围内具体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序幕。报告把可持续发展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992年6月,联合国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并签署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这次会议使得人类克服生态危机,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的行动充分表明,人类已经意识到,要解决生态危机问题,要使自己的后代能够自由的呼吸新鲜空气,就必须将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环境、资源、人口等诸要素整合到一个新的目标框架之下,以寻求和建立一种以保护人类的家园,实现人类自身可持续性的生存和发展的新的战略行动。①
(二) 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
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有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既“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②
事实上,我们现在所说的教育经济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共同发展:
1、 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
人与自然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是自然界的存在物,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界。如果人类疯狂掠夺与肆意盘剥自然资源,使环境遭到永久性破坏的话,那么人类也不可能长久的繁衍生息。因此,人类要对自身行为和生态环境进行双向控制以顺应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同发展。
2、 教育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
发展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只有经济增长才使得发展成为可能,尤其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更显得重要。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一方面,经济发展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的一时繁荣;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放弃环境的“经济优先论”和放弃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先论”都是不可取的。
3、 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的共存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为满足其自身利益的需要。要使人类自身能够可持续发展,只顾自身眼前的利益是不够的。人类要想生生不息,每一代都要为其后代着想,即使不能为他们留下辉煌的人文财富,最起码也要保证留给他们的是适合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所以,当代人的利益和后代利益的共存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意。
二 环境法的变化发展及其界定
要想实现以上谈到的几方面的协调发展,各种保障措施和手段是不可或缺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 环境法的变化发展
法律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环境法作为一门阶级性不是很强的法律也是如此。实际上,环境法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1、在人类产生之初,其生存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皆直接来源与自然。在人类看来,自然界是神秘莫测的。人类信奉自然,崇拜自然,对于一切不可理解的事物都诚惶诚恐,俯首帖耳。此时,自然完全是人类的主宰,与环境有关的条文或法律几乎不存在。
2、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探索之后,原始的愚昧而野蛮的状态终于得以改变,人类开始进入文明时代。这时,人类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有能力改变自然,使自然更大的满足其无止境的欲望的。于是,西周时期中国黄河流域的繁茂森林,树木变成如今黄土高坡的例子就不胜枚举了。人类在自然面前的主动性和力量逐渐显现。出于朴素的资源保护思想,各国都制定了许多客观上有生态保护功能的法律法令。但那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并不是以保护生态为第一目的的,只是反对浪费性的开发和利用罢了。③因此,如果说这些立法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功能的作用,那也只能算是功利主义立法行为的附带效果。④
3、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雷鸣般的机器声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我们是自然界的主人”成了西放近代文明的主旋律。在人类为自己的伟大胜利欢呼的同时,由于大规模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相继出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及区域污染问题,自然变的“面目全非”了。它不再拥有秀美的森林绿地,不再拥有欢畅的河流,取而代之的是夹杂尘土的黄风,以及干涸的沟壑。当时,虽然还没有出现全球性问题,但人类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认识到局部公害的机理及其防治。于是,政府出台一系列旨在保护生态资源,恢复生态功能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此时开始萌芽。
4 、 战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经变的十分严重了。它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制约经济发展,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逐渐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5、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环境法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时代。
(二)环境法的界定
现代社会,环境法作为国家进行治理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国家管理环境意志的体现,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
从环境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它除了具有一般的法的强制性,国家意志性以外,还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 较强的社会性。环境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在人们的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人们除了注重个人利益外,同时也开始注重社会利益。因此,环境法并不单纯以国家或私人以权利主体,而是以公共社会为主体,以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共处和发展为其价值需要。
2、综合性。制定环境法的目的在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这就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使每个存在于社会的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负责。因此,环境法不仅主体和客体具有综合性,调整方法也综合采用了行政,民事,刑事,科技规则等。
三 环境法律体系中可持续发展的涵义
可持续发展是自然,经济,与人类的共同协调发展。要实现这一综合性目的,需要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在环境法律制度中,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改善方面,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是自然界变化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界的对立物。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体,人类又是自然界的主人。人类依赖自然,又作用于自然。人类和自然的这种辨证关系既维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又影响着自然界的变化与面貌。⑥现代社会的环境法正是从人类与环境两个角度出发,既保证人类能够合理的适度利用资源,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能够使自然界维护其自身的再生功能,使得整个的生态系统不断循环发展。因此,表面上看环境法只是具体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而实际上,可持续发展才是其最终要追求的目标。
四 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立法的目标
(一)可持续发展应成现代社会各国完善环境立法体系的目标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其他目标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压力是互相连结的,经济的增长总是会带来环境破坏的危险。因此,要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固有特征。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就必须确保经济增长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之上,确保这些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以使它可以支持长期的增长。⑦
(二)可持续发展应成环境立法所确立的予以实现的长期目标
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立法所应予以实现的长期目标之一,就要考虑到环境的世代间衡平问题,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
所谓“环境的世代间衡平”,是指“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资源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⑧对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和要求,又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和要求,当代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为代价。
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的合理性在于,它将现代环境伦理观融合到对环境立法目的的解释之中,既考虑到现代环境伦理观对环境利益的世代要求,又照顾到传统伦理观的现世代人类的本位主义,是一种将现代人类利益与跨世代人类利益结合考虑的新思维。因此,环境立法应当首先树立这样的基本理念。⑨
要考虑“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
1、协调环境发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法律部门,要进行环境保护必定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把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原则融入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就要求其他法律法规与环境法律法规实现协同化,使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生态化,使环境法律法规经济化。⑩
2、 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制。不仅法律法规要考虑到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经济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时,也要充分论证环境可能受到的破坏。在与经济、社会所受损益比较之后,做出科学可行的决策。这一过程也是对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的世代间衡平原则的体现。
注释:
①李光玉、宋子良主编《经济、环境、法律》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9页
②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台湾地球日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2页 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9页
③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5页
④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第64—65页 转引自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⑤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2页
⑥李光玉、宋子良主编《经济、环境、法律》科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页
⑦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0页
⑧参见魏伊丝著,岩间翻译《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国际联合大学 日本评论社 1992年 第33——34页 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5页
⑨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6页
⑩常纪文 陈明剑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37页